为加强对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的管理,规范药师行为,维护药师权益,确保公众用药安全、有效、经济、合理,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,根据国家《药品管理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《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该文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,6月11日登载于《深圳市政府公报》正式施行。
近年来,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数量增长迅速,市场竞争异常激烈,导致恶性竞争凸现,违法违规行为抬头,出现药师营业时间不在岗、药师对医生处方进行审核流于形式等现象,同时由于历史等各方面原因,我国职称药师的评审机构纷杂,药师的专业素质得不到保障,在实践中无法起到指导消费者安全用药的作用。对于上述这些问题的规制,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均属空白或漏洞。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近几年监管经验的基础上,组织专人起草了《办法》,力求建立符合深圳实际及医药体制改革需求的药师管理制度,增强药师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,提高药师的整体素质,确保为公众提供优质可靠的药学技术服务。
《办法》共分五章三十三条,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了药师规范管理的力度:1、确立药师上岗考试制度,除执业药师(含取得外籍药师资格者)外,药师应当通过市药品监督部门组织的上岗能力测试,方可办理上岗手续;2、在药品质量管理、处方药管理、提供药学服务、配合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明确药师的职权、义务;3、明确药师执业的违规行为,包括误导消费者将药片视为普通商品,夸大药品疗效,采用有奖销售促销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,采用邮售、互联网交易等方式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等;4、创设药师信用管理,以累积积分的方式将药师信用等级分为守信、警示、失信、严重失信四个级别,守信药师在《上岗证》有效期届满换证时,免上岗能力测试,其他等级药师分别采取加大跟踪检查力度、向社会公示、进行整改培训等方式进行规制。药师积极履行法定义务,并有协助市药品监督部门查获违法案件等表现的,可以提升信用等级,且信用等级的提升不受所在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的限制。
(法规处 李颖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