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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施药师上岗能力测试的通告
深食药监办〔2008〕102号
为进一步加强对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的管理,规范药师行为,维护药师权益,确保公众用药安全、有效、经济、合理,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,我局制定了《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并于2008年6月10日在《深圳市政府公报》(2008年第22期)上发布施行。《办法》第六条规定:“除执业药师(含取得外籍药师资格者)外,其他药师应当参加并通过市药品监督部门组织的上岗能力测试”。为贯彻落实此规定,我局决定正式组织实施药师上岗能力测试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除执业药师、主任药师、副主任药师和取得外籍药师资格者外,凡拟在深圳药品零售企业执业的其他药师(包括具有药师或主管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),需参加并通过我局组织的药师上岗能力测试。
二、药师上岗能力测试采取电脑随机抽题的方式进行,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药政法规及职业道德、药学知识或中药学知识等。应试者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身份证免费参加测试。测试合格者,将获得由我局颁发的《药师上岗能力测试合格证明》。
三、《药师上岗能力测试合格证明》有效期一年,拟聘药师取得该合格证明后,药品零售企业要在一年内为其办理上岗手续。
四、药品零售企业为拟聘药师办理上岗证(包括变更、换发、补办)时,除要提交《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(修订稿)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外,还应提交该药师的《药师上岗能力测试合格证明》、法定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当年的健康体检证明,否则不予受理。对于申办个体药店的,在无法与拟聘药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,应先提供与拟聘药师签订的用人协议,待申请GSP认证时再提交与聘用药师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。
五、以上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。 |